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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到庭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