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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864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元闪,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农民。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元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05年5月26日生长女朱某甲,2008年12月20日生次女朱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然而,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被告赌博成性,家中财产被赌的一无所有。2011年5月原告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分居四年。原告曾于2014年5月15日向贵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为达到离婚目的,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撤诉。现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朱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04年初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26日生长女朱某甲,2008年12月20日生次女朱某乙。××××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14年7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第08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现原告以被告存在赌博恶习、夫妻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自2004年初同居生活并育有两女,后于2009年补办结婚登记,这说明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庭审中,原告虽称被告嗜赌成性,输光家中财产,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为证明与被告长期分居,提供公告一份。因该份公告仅是诉讼程序中送达的一种形式,不足以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虽然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感情,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戚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