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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水新会与程海清、舒城县三沟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新会,程海清,舒城县三沟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34号原告:水新会,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委托代理人:党鹏,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海清,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舒城县三沟车队。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曹俊中,经理。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董照仓,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负责人:王正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新会诉被告程海清、舒城县三沟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水新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新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水新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