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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高宁与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合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宁,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合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2050号原告高宁,女,汉族,1960年12月5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余家恺,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罗依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被告上海合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华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美芬,女,汉族,1971年5月15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费华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沙黎淳人民陪审员  吕文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