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熊平与雷世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平,雷世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327号申请执行人熊平,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雷世银,男,1985年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申请执行人熊平与被执行人雷世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惠刑初字第5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除偿付10600元外,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刑初字第5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