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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再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张文东、孙芝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文东,孙芝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再初字第5号原审原告张文东,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被告孙芝芯,女,汉族,现年49岁,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审原告张文东与原审被告孙芝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鹿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再审该案。2015年3月10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5)周民抗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该案。由于启动再审程序重复,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鹿民监字第3-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鹿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2014)鹿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李俊英审判员  闫滨江审判员  王亚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