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再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张文东、孙芝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文东,孙芝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再初字第5号原审原告张文东,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被告孙芝芯,女,汉族,现年49岁,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审原告张文东与原审被告孙芝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鹿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再审该案。2015年3月10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5)周民抗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该案。由于启动再审程序重复,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鹿民监字第3-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鹿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2014)鹿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李俊英审判员 闫滨江审判员 王亚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