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6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尚磊与酒泉市瑞安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种子生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尚磊,酒泉市瑞安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657-2号原告丁尚磊,男,汉族,2014年9月29日死亡。委托代理人陈兴国,甘肃陈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万鹏,甘肃陈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酒泉市瑞安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强,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78400944-0.住址:酒泉市槐茂乡槐茂村。办公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海,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尚磊与被告酒泉市瑞安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种子生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3年7月17日,因双方协商解决其他争议,原告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裁定准许。2013年9月13日庭审中被告申请对种子鉴定,2013年12月1日甘肃省张掖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分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2014年1月10日庭审中,被告以原告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申请中止审理,并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出,2014年1月20日本案再次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9月29日,原告丁尚磊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征求其继承人父亲丁洪年、妻子王雪芬意见,丁洪年于2015年12月15日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王雪芬于2016年5月25日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丁尚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08元,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酒泉市瑞安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其他诉讼费164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长 桑建明审判员 潘海龙审判员 黄多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