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臧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臧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臧某甲,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藏文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藏文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后因第二代身份证换证与原名不符,于2009年8月14日补领结婚证。2002年9月22日婚生长子藏某乙,2004年6月17日婚生次子藏某丙。婚后我们常因琐事吵嘴、打架,被告对我及儿子无责任心。更不能容忍的是,2009年12月17日,被告将我母亲的头部打伤,为此我于2009年12月31日在外租房居住。2011年11月27日,被告之母及兄弟至我工作处打我,致使我鼻骨骨折,我报了“110”。因此,我们感情彻底破裂。我曾于2012年4月、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判决未予准许。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藏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藏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藏某甲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我也挺关心原告,我还给原告钱让她买衣服,我们没有分居。我们之间打闹是因为我母亲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不好,母亲年龄大了爱管我们的事。我没有打过原告,有时只是吓唬她。我母亲之前带着我兄弟打原告不对,我说了他们,我兄弟也向原告道了歉。我们有俩个孩子,我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关心原告与孩子。我们的感情未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6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后因第二代身份证换证与原名不符,于2009年8月14日补领结婚证。2002年9月22日婚生长子藏某乙,2004年6月17日婚生次子藏某丙,现均就读于大同市浑源县X学校。2012年4月、2013年1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判决未予准许。婚后双方主要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杏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双方之间主要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并无实质性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彼此多沟通、多谅解是可以继续生活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