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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全力与完镇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力,完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364-1号申请执行人:马全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少春。被执行人:完镇东,男,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完镇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完镇东于2014年7月27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完镇东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完镇东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