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风信与安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信,安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刘风信,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安立峰,男,53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信诉被告安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风信负担。审判员 郑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连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