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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风信与安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信,安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刘风信,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安立峰,男,53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信诉被告安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风信负担。审判员  郑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连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