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贾锡文与四川宏发瓷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锡文,四川宏发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489号原告:贾锡文,男,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被告:四川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法定代表人:李勇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锡文诉被告四川宏发瓷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锡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锡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锡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贾锡文负担。审判员 杜 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