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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盖某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洪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