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盖某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洪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