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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董相兵与城关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岳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相兵,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岳新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董相兵,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学民,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关翠屏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聂新满,系城关翠屏居委会主任。被告岳新民,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相兵诉被告城关翠屏居委会、岳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相兵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传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