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贺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李自军,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潘家球。上诉人贺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4)冷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刘某1987年认识后开始交往,××××年××月,两人在冷水江市潘桥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中原告贺某系再婚。1988年2月12日,两人生下儿子刘兵。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的一天晚上,因为原告贺某打牌,被告刘某便动手打了原告。自此,双方夫妻感情出现间隙。此后,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只是有时在一起住几天或时有电话联系。原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应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贺某和被告刘某婚前虽然了解时间不长,但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自2003年后虽没有共同在一起生活,但也时有联系,有时也在一起住几天,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上诉人贺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是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被上诉人刘某辩称:1、上诉人贺某嫌贫爱富,另有新欢想找借口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2、家庭贫穷是上诉人贺某造成的。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一审判决是正确的。3、被上诉人刘某身患疾病,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请求二审对本案维持原判。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自2003年后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各自在外打工,导致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分离时间较多,而相聚时间较少,又因双方不能冷静对待家庭琐事,造成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关系,夫妻感情还有和好可能,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审对上诉人贺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贺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兴审 判 员 肖卫江审 判 员 曾爱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颖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