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明生与刘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生,刘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生,男,1964年5月2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梏,男,1969年12月22日生。上诉人刘明生与被上诉人刘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裁定书后,刘明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刘明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明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明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桂喜审 判 员 韦艳歌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