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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晗翔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谭森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谭显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晗翔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谭森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谭显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742号原告东莞市晗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官仓富豪工业区D栋。法定代表人李谋贵。委托代理人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谭森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区居委会发昌路四横路三号厂房3-4层。法定代表人谭显中。被告谭显中,住四川省泸县。原告东莞市晗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谭森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森氏电子公司)、谭显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跃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伶贞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谭森氏电子公司由被告谭显中经营,从2014年6月起向原告购买货物,但截至2014年12月,仍欠原告货款164311元。2014年12月28日,被告谭显中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64311元,承诺从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30000元,直到付清为止。但是被告并未履行欠条义务,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谭森氏电子公司和被告谭显中连带一次性付清货款16431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立案之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至计算);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谭森氏电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被告谭显中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欠条原件一份、送货单原件七十八份、物流快递单原件四十七份等证据材料证明其起诉的事实。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谭森氏电子公司的经营地址为顺德区容桂街道南区居委会发昌路四横路三号厂房3-4层,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谭显中。原告从2014年6月开始供应电子元件给被告谭森氏电子公司,送货主要采取物流快递的方式,收货地址均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区居委会发昌路四横路三号,为被告谭森氏电子公司的经营所在地。2014年12月2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谭显中出具欠条给原告,签名捺印确认截止到2014年12月尚欠原告货款164311元,从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30000元,直到付清为止。但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追讨无果,遂于2015年3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谭森氏电子公司收取货物后,应履行付款义务,在其法定代表人谭显中出具欠条后从未支付过货款,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责任。被告谭显中在欠条中自愿签名,该行为在本案中构成债务加入,应视为其自愿对涉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164311元及利息的诉请,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164311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谭森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谭显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晗翔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31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164311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3.11元,财产保全费1341.55元,合计3134.6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谭森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谭显中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跃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文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