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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22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系成都市石室外国语学校教师,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某,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胡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