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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桂花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花,女,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代理人:谌建平,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第三医院(江西乳腺专科医院),住所地为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崔维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罗伟昌,该院普外科主任。委托代理人:郭丽卿,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桂花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桂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桂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桂花撤回上诉。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1317.5元,由上诉人孙桂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永忠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