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行非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与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第10号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行非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利峰,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公务员。被执行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臣。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哈阿环罚字(2014)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哈阿环罚字(2014)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执行。审判长 :刘静斌审判员 :徐怀松审判员 :关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张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