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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开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梅与郁文艺、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郁文艺,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王梅,居民。被告郁文艺,居民。被告杨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与被告郁文艺、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将开庭传票送达到原告王梅民事诉状上书写的地址,原告王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梅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兵代理审判员  韦勇民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