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开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梅与郁文艺、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郁文艺,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王梅,居民。被告郁文艺,居民。被告杨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与被告郁文艺、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将开庭传票送达到原告王梅民事诉状上书写的地址,原告王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梅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兵代理审判员 韦勇民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