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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汉业、汪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业,汪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周汉业,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汪伟军,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李国才,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汉业与被告汪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汉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汉业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汉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汉业负担。审判员  章建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