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爱梅与魏成豪、李庆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95-1号申请人王爱梅,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魏成豪,男,2007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李庆和,男,1979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王爱梅所有的鲁M×××××号货车一辆。2015年5月25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爱梅所有的鲁M×××××号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