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仕民与王昌禄、陈浩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民,王昌禄,陈浩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初字第1007号原告王仕民。被告王昌禄。被告陈浩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薛耀(系被告王昌禄近亲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民与被告王昌禄、陈浩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民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之间现在没有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仕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王仕民减半负担3275元。审判员 李家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