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新亮与李俊甫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亮,李俊甫,张克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亮,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甫,男,汉族,1966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克飞,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上诉人张新亮因与被上诉人张俊甫、原审第三人张克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新亮于2015年5月14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俊甫返还其租金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舞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张新亮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新亮的委托代理人滕志宏,被上诉人李俊甫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军,原审第三人张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阳县人民发院(2014)舞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石 笑 云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刘 继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