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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州天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建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建义,郑州天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建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天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秋菊,董事长。上诉人申建义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天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6号楼8号居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