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常留春与桃源县茶庵铺镇新店驿村民委员会、魏郎霞、丁高兵、李加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留春,桃源县茶庵铺镇新店驿村民委员会,魏朗霞,丁高兵,李加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常留春,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劲松,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桃源县茶庵铺镇新店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茶庵铺镇新店驿村。法定代表人魏朗霞,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吉,桃源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朗霞,农民。被告丁高兵,农民。第三人李加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留春与被告桃源县茶庵铺镇新店驿村民委员会、魏郎霞、丁高兵及第三人李加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常留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其委托代理人也未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常留春负担。审 判 长 胡立勇审 判 员 周桃初人民陪审员 王帮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宗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