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刑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熊立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立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13号罪犯熊立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捕前系工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益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熊立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7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至2032年2月6日。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31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34.1分(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立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6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