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岩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苏瑞荣与杜晓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瑞荣,杜晓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岩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苏瑞荣,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孙扬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艳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晓燕,女,1985年8月7日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瑞荣与被告与杜晓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其欲与被告杜晓燕另案解决该纠纷,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瑞荣与被告杜晓燕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苏瑞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54元,减半收取20677元,由原告苏瑞荣负担。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黄 智 勇人民陪审员 陈 学 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毓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