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樊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樊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6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余江,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浩,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梦婕,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泽,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樊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汪曼霞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良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