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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商)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圣杰行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圣杰行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龙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2169号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唐仕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萁,女,1987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晓安,女,1985年7月5日出生。被告深圳市圣杰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盐田港后方九号小区天利明园东606。法定代表人韩先利。被告深圳市鑫龙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路口世纪车城办公楼1栋4层404。法定代表人赵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圣杰行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龙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圣杰行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龙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180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深圳市圣杰行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龙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一百三十九万一千八百零六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樊少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晓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