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秦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秦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