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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海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海某某,男。被告:罗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飞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