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刘亮贩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亮,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兵、张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亮在辽阳市白塔区□□□□其租住的住宅内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孙XX贩卖毒品海洛因,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刘亮身上缴获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固体物质,经鉴定净重0.7克,其中含有海洛因、乙酰可待因成分;公安机关从孙XX身上缴获的透明塑料管包装白色固体物质,经鉴定含有海洛因、乙酰可待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亮对起诉指控内容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亮在辽阳市白塔区□□□□其租住的住宅内,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孙XX贩卖毒品海洛因,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刘亮身上缴获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固体物质,经鉴定净重0.7克,其中含有海洛因、乙酰可待因成分;公安机关当从孙XX身上缴获的透明塑料管包装白色固体物质,经鉴定含有海洛因、乙酰可待因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刘亮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亮的供述、证人孙XX、李XX的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上缴毒品情况表、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亮向他入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亮的刑期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作案工具电子称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刘明���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李 琳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佳 明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