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61号原告: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夏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