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袁恒镇与李沅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恒镇,李沅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袁恒镇。委托代理人何静臣,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沅岭。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沅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恒镇撤回对被告李沅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袁恒镇负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张东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瞿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