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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袁恒镇与李沅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恒镇,李沅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袁恒镇。委托代理人何静臣,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沅岭。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沅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恒镇撤回对被告李沅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袁恒镇负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张东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瞿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