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6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梁金泉与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泉,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6724号原告梁金泉,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注册号110000001784296。法定代表人武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月欢,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篱笆房二村,注册号110111002619327。负责人赵振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泉诉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金泉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泉撤回对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梁金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