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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肖泉,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剑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4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泉、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03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就不好,被告喜欢赌博,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数次提出离婚,但要求原告满足其条件。经审理查明,张某甲与杨某于2003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张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06年8月30日、2007年7月1日,杨某曾两次书面保证不再赌博。张某甲曾于2008年4月起诉要求离婚,后双方和好。张某甲认为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为此于2014年2月再次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张某甲认为夫妻感情还是未能得到改善,又再次涉讼。庭审中,张某甲要求与杨某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结婚证、保证书、协议书、(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2014)苏中少民终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婚前财产、共同的债权债务。对于共同财产,被告表示结婚后每月的工资都给了原告;原告表示以前是给的,但之后被告开理发店的时候都把钱投进去了。审理中,原告还表示自愿给付被告50000元,女儿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承担自2015年4月1日起每月承担500元的抚育费。婚生女张某乙亦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和婚姻基础,但婚后因被告赌博及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能得到妥善解决,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曾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离婚未成,但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女张某乙的抚养问题,张某乙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故张某乙宜由原告抚育至独立生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关于财产问题,原被告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原被告均未能举证共同财产,故本案无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表示自愿给付被告50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张冰由原告张某甲抚育至独立生活。被告杨某承担自2015年4月1日起每月承担抚育费5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履行本年度的半年抚育费3000元。2015年度的抚育费4500元于2015年12月30前支付。三、被告杨某对婚生女张冰有探视的权利,原告张某甲应予协助。四、原告张某甲给付被告杨某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桑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