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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丰烨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姜枫,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被执行人姜枫,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文登区宅库路**号***室,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枫、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