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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一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塞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航天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塞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超凡蜂芯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一终字第00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吴建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刘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竹青,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于喜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显琴,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塞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史菁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一鸣,上海市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超凡蜂芯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贾继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显琴,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建设公司)、上海塞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塞露达公司)、北京超凡蜂芯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超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059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七局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刘海、汪竹青,被上诉人中航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显琴,上海塞露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一鸣,北京超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显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0590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洪   平审判员 胡 小 恒审判员 胡 邦 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璇(代)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