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铜仁市金福龙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财高、唐整理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吉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金福龙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财高,男。被执行人唐整理,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铜仁市金福龙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财高、唐整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铜仁市金福龙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财高、唐整理偿还货款253184元,支付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13404元及执行费369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4日查封了唐财高、唐整理价值34万元的货物,并指定由铜仁市金福龙塑业有限公司保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2015年5月22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唐财高、唐整理所欠铜仁市金福龙塑业有限公司货款253184元,双方一致同意用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年8月4日所查封的货物抵账,所查封的全部货物直接归铜仁市金福龙塑业有限公司所有;二、唐财高、唐整理一次性给付铜仁市金福龙塑业有限公司5000元现金;三、其他款项铜仁市金福龙塑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双方同意自双方履行完毕第一、二项后本案即结案;四、本案执行费用3697元由唐财高、唐整理承担。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