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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5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齐伟与王宝龙、刘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伟,王宝龙,刘淑娟,张国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遵民初字第5046号原告:齐伟,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德全。被告:王宝龙,农民。被告:刘淑娟,农民。被告:张国全,农民。原告齐伟与被告王宝龙、刘淑娟、张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伟及委托代理人高德全、被告王宝龙、刘淑娟、张国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伟诉称:2014年4月13日,被告王宝龙与被告刘淑娟为家庭生活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当日,被告王宝龙收到原告40000元现金后为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6月15日,被告王宝龙再次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由被告张国全作为担保人的欠条一张。原告将两笔借款给付被告王宝龙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王宝龙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该两笔借款发生于被告王宝龙与被告刘淑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产经营需要的目的,被告张国全作为担保人,故起诉三被告依法连带偿还借款70000元。被告王宝龙辩称:向原告借钱是事实,但被告妻子刘淑娟不知道借钱的事。借款40000元是与被告张国全两人共同借的,每人分得20000元,被告的20000元多一半玩牌输了,余款花掉了。被告张国全是30000元借款的担保人,一人分了15000元。两次借款的理由都是被告张国全让被告这么说的,都是编的,这样说原告才借给被告。借款应由被告张国全和王宝龙共同偿还。被告刘淑娟辩称:被告不知道王宝龙借钱的事,被告已经和王宝龙离婚了。车也已经顶账顶出去了,原告不该保全这辆车。被告张国全辩称:第一次借钱,被告王宝龙说买树苗用,第二次说他姨有病用钱还账,被告王宝龙把借款40000元给了一个叫齐小军的人了,另外30000元被告张国全没有分到。被告张国全不应与王宝龙共同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宝龙、张国全于2014年4月13日为原告齐伟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齐伟现金40000元(肆万元整)借款人王宝龙张国全2014.4.13”;于2014年6月15日为原告齐伟出具了欠据一张,内容为:“欠条今借齐伟30000元(万)整(三万元整)借款人:王宝龙担保人:张国全2014.6.15”。被告王宝龙与被告刘淑娟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据两份、离婚协议书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70000元应由谁偿还发生争议。原告主张借款发生在被告王宝龙与被告刘淑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两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王宝龙和刘淑娟共同偿还。被告王宝龙两笔借款,被告张国全均系担保人,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齐伟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款40000元和借款30000元的借据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宝龙向原告齐伟借款合计70000元,被告张国全系担保人。经质证被告王宝龙辩称:对两份借据无异议,但被告借钱与家庭无关,借钱后玩牌输了2万多元,又还了以前的帐,总共花了3万左右,余款自己消费了。当时借钱称是倒树苗和偿还亲戚,是被告张国全让这么说的。经质证被告张国全辩称:对原告的陈述和借据均无异议,但40000元的条是被告王宝龙打的,被告张国全只在借条上签了个名;30000元欠条上担保人的签字也是被告张国全写的,但没有花到这70000元钱,不负责偿还借款。经质证被告刘淑娟辩称:对原告齐伟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借款应由被告王宝龙和张国全偿还。被告刘淑娟已经与王宝龙离婚,不知道被告王宝龙借款,其车辆已经顶账。为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被告刘淑娟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离婚协议书男方姓名:王宝龙女方姓名:刘淑娟离婚原因:不和1、子女安排:婚后生一男孩王梓仲,现年7岁,随王宝龙一起生活,并放弃刘淑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2、财产分配: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坐落在前杨庄村正房三间,东西厢房归王宝龙所有,坐落百度空间(馨梦园)三单元1901门两室一厅楼房归刘淑娟所有,一辆北京现代卧车归刘淑娟所有,各自所欠的债务归各自偿还。3、债权债务:无其他争议2014.12.3男方签字:王宝龙(捺印)2014年12月3日女方签字:刘淑娟(捺印)2014年12月3日”,用以证明其与被告王宝龙已经离婚,不应负责偿还借款。经质证原告齐伟辩称:离婚登记时间系2014年12月3日,是在两笔借款发生之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轿车归被告刘淑娟所有,各自所欠债务各自偿还只是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王宝龙辩称:对证据无异议。被告张国全辩称:离婚证与离婚协议都是借款以后补的,都是假的。被告曾经有过电话录音,现在找不到了。2、刘淑娟与石国新签订的抵账“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石国新,遵化市兴旺寨乡何家峪村乙方:刘淑娟,遵化市新店子镇前杨庄村一、乙方向甲方借购楼房款壹拾万元,现因无力偿还,自愿履行借款协议,将黑色现代车(车牌号:京N×××××)抵顶给甲方,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二、以后此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等其他纠纷,与乙方无任何关系。三、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石国新乙方:刘淑娟2014年8月15日”,用以证明被告刘淑娟所有的车牌号为京N×××××的黑色现代悦动轿车一辆已经抵顶给他人。经质证原告齐伟辩称:被告王宝龙和刘淑娟的离婚协议已经写明该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抵账协议时间早于离婚协议,前后矛盾。经质证被告王宝龙辩称:被告不知道轿车抵账的事。经质证被告张国全辩称:该证据是假的,前几天被告还看到刘淑娟开着那辆车呢。被告王宝龙、张国全就自己的抗辩主张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王宝龙分别于2014年4月13日、6月15日两次向原告齐伟借款40000元和30000元,有被告王宝龙书写的借据予以证实,被告王宝龙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原告齐伟要求被告王宝龙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国全承认其在被告王宝龙的两张借据上均亲笔签名,对被告王宝龙借款无异议,但抗辩主张因没分到被告王宝龙的借款,不应负责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张国全对借款不负责偿还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齐伟要求被告张国全对被告王宝龙的两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淑娟与王宝龙于2014年12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被告王宝龙借款分别发生于2014年4月13日和6月15日,两笔借款均发生于被告王宝龙和被告刘淑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被告刘淑娟关于不知道被告王宝龙借款,借款与家庭无关,其与被告王宝龙已经离婚,不负偿还责任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齐伟要求被告刘淑娟对被告王宝龙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宝龙和刘淑娟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将“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一辆北京现代卧车归刘淑娟所有”,据此可推定被告王宝龙离婚时该车辆仍然属于被告王宝龙、刘淑娟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龙、刘淑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伟借款70000元。二、被告张国全对上述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王宝龙、刘淑娟负担,被告张国全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楠审判员 张玉红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盛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