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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XX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XX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刘建华,男,汉族。被告XX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XX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 刘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瑞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