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XX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XX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刘建华,男,汉族。被告XX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XX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 刘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瑞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