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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谭湘晖诉成都中房极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466号原告谭湘晖,女,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余嵩,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中房极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世同堂街1号5栋1-7楼。法定代表人张达杰。成都瑞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号金港湾酒店商务楼4F-28号。法定代表人杜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湘晖诉被告成都中房极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瑞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湘晖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