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995号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加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皓,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辰,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吉,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威,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4.00元,本院减半收取即2,892.00元由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思文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