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邓巴与白玛王青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巴,白玛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邓巴,男,藏族,1979年9月出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左贡县。被执行人白玛王青,男,藏族,196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松潘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邓巴与被执行人白玛王青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林民一督字第11号支付令。受理案件后,我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白玛王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玛王青与申请执行人邓巴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林民一督字第1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其 加代理审判员 夏 菁人民陪审员 索朗多布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玛 群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