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伟与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道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380-1号原告:张伟,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经理。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法定代表人:许昌广,职务,经理。被告:王道光,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伟与被告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道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