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兴山执字第0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兴山执字第000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胡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兴山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胡某某的抚养费6435.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6485.00元。但被执行人胡某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4435.00元为限额,划拨被执行人胡某的银行存款。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袁作枝审判员 万忠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光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