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孙百胜与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百胜,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孙百胜,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王维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456581元或其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徐阳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