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蔡文强犯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561号罪犯蔡文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罪犯蔡文强犯盗窃、销售赃物罪,经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00年3月3日作出(2000)武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邯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09年7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2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报送我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5次,单项记功3次,考核表扬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文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蔡文强犯有多罪,减刑时予以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文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1999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