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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永雪与吴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雪,吴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46号原告:杨永雪,女,出生于1968年1月25日,汉族,农民。被告:吴国英,女,出生于1965年1月2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雪诉吴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00元,由原告杨永雪负担。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